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时间:2018-11-08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收藏
0条回复

通过收买小区保安拦截“外来砂”,垄断该小区内“砂、水泥、砖”等材料的供应,某市一5人团伙被指控8个月间强迫交易数额达37万余元。近日该市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朱某甲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那么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呢?

法律名词释义: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 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强迫交易与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以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顾名思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以“威胁”或者“恐吓”等为手段,威胁的内容既可包括暴力威胁,如以损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等相威胁,也包括非暴力威胁,如以损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格、名誉和财产利益的方法,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

不难发现,强迫交易罪与敲作勒索罪的行为人都可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但两罪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一,在主观方面,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而敲作勒索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二,在主体上,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而敲作勒索罪的主体则没有这种限制;其三,在客观上,强迫交易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完成商品交易活动,而敲诈勒索罪则通常表现为通过这样的手段在一定时间内或当场进行强索财物。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