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时间:2018-11-13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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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类型: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有碍侦查”:

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③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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