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分子犯了重大错误法院对其宣判的时候经常会在后边附加惩罚,“并处罚金”,“不得假释”,这些都是附加刑罚的一种惩罚方式,对于罚金来说,更像是一种负债的表现,有债就需要偿还,如果偿还不了债主就会追债,这和罚金的方式相似,那么,被法院判处的罚金如果没有还清,多久会被追缴呢?
罚金的追缴
法院在宣判罚金的时候会给予其判决书,判决书内会有明确的缴纳罚金的期限,
如若被判缴纳罚金的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可以在交罚金了,这时法院会检查执行人的财务情况,如果经过核查确实没有财产可以缴纳罚金的话,也可以暂缓罚金的缴付时间,但是在暂缓的日期里法院如果发现执行人还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话,就会再次对其进行罚金的追缴,在一般情况下,因为自然灾害,或者自身原因确实缴纳不清罚金的,经法院核查之后,如果情况真实,才会酌情的对执行人的罚金进行轻减。
另外,对于罚金缴纳不清的问题,不会影响到犯罪分子的刑罚,也就是说,不会在原判的刑罚基础上在进行加刑,因为法院的判决在宣判之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力,这份法律效力是约束当事人还有法院的,双方都需要服从,对于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实质的错误,是不可更改判决的,因此,如果没有缴纳清罚金并不会影响当初的判决,除非是在对犯罪分子的考验期之内,发现犯罪分子又犯了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责,或者是犯罪分子在考验期之内违反了法律法规,又或者是检察院抗诉认为判决本身就有错误,才会对本身的判决作出修改。
罚金的缴纳时间
对于法院判决的罚金,不论该惩罚是附加的刑罚,还是本身的惩罚,只要被法院判处了罚金的执行人,就应该在判决时规定的期限之内缴纳清罚款,或者是分期缴纳罚款。对于具体的判决事项,在法院判决之后会出具判决书,里面会有明确的时间与规定。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不缴纳罚金的后果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法院会移送到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相应价值的物品等、对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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