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的特点

时间:2018-11-22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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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一种格式合同,也称除了当事人之外另外还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由订约人承担,但是权利归第三人享有,比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朋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人现场支付。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他合同的特点: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涉他合同如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为其设定义务,必须通过第三人同意才可。

3、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涉他合同和束己合同的区别

①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

②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

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约款两部分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称为基本合同,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的约定称为第三人约款。对于这两部分之间的关系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无论是基本合同还是第三人约款皆为涉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第三人约款是涉他合同的本质特征,任何部分无效都会导致整个涉他合同无效,另一部分自然亦无效。

另一观点认为,这两部分虽共同组成涉他合同,但两者的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基本合同起决定作用,是整个合同成立的基础,没有基本合同就不会订立涉他合同,从而也不会产生第三人约款。基本合同无效,第三人约款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三人约款亦多数是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 ,合同履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涉他合同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和价金是合同的实质和基础条款,当仅是约定的第三人给付履行无效时,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可对合同的履行条款进行补正。

后一种观点比较合理。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整个合同无效;但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这种观点有利于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可节约交易成本。正是因为基本合同的决定作用,本文讨论涉他合同效力的前提是基本合同有效成立。

涉他合同涉及到三方:基本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约款中的第三人。合同一般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基本合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思一致时成立,第三人约款是在第三人承认时成立。两者的成立时间不一致,通常是基本合同成立在前,第三人约款成立在后。涉他合同是由基本合同与第三人约款组成的一个整体,一个合同不能有两个成立时间,那么涉他合同应以哪个合同成立时间为准?对于这个问题,相关律师认为应以基本合同成立时间为涉他合同成立的时间,主要理由如下: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涉他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合同亦从当事人意思一致时成立(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除外)。若以第三人为涉他合同成立时间,则实质上赋予了第三人决定涉他合同效力的权利,有第三人干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自由之嫌。

(2)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约款实质上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合意对第三人利益的处分。 法律效果对于第三人来说应为效力待定,第三人承认之前对第三人无效,第三人承认之后具有溯及力,即涉他合同自始——基本合同成立时对第三人有拘束力。

(3)可以防止债权人或债务人出尔反尔,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有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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