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会听到有人说买到假货“假一赔三”、“假一赔十”之类的话。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适用“假一赔三”,什么情况下又应该适用“假一赔十”呢?
其实,不管是“假一赔三”、“假一赔十”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
那么惩罚性赔偿有什么特点呢?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
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
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假一赔三”与“假一赔十”的区别在哪里呢,我们首先来看看它们的法律依据有何差距吧。
“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假一赔十”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从以上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来,“假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与此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严重后果的,受害人除了可以获得法定的赔偿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假一赔十”则专属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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