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货车侧翻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可是更火的却不是货车司机,而是周围的大妈,这是怎么回事?山东德州一辆载着一万斤桃子的货车与一辆奥迪车相撞,货车侧翻,车上的桃子全部倒在地上,引来了20多名群众在现场哄抢。在大妈的思维里,桃子是掉落在地上的东西,无人看管,所以只要在地上捡到的桃子就不算犯法。大妈的想法大错特错,就算桃子掉落在地上,这些桃子也是属于私人财产,国家是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情节严重就是属于聚众哄抢罪。
相关法律
聚众哄抢罪: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汶川地震中就发生了很多类似让人不齿的行为。
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聚众哄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抢劫罪与聚众哄抢罪有什么区别
(1)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聚众哄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2) 在客观方面,抢劫罪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方法行为指的是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目的行为是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而聚众哄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鼓励、指挥下,一哄而上,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是不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否则就构成抢劫罪。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扭转聚众哄抢频发,必须违法必究。这不仅需要执法者加大执法力度和快速处置能力,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充分保护被哄抢者的利益,让哄抢者赔偿损失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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