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下午5点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后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及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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