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警方还没有足够的证据,但是害怕犯罪嫌疑人和他人串供或者是逃跑等行为,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的监视人必须是警察吗?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二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符合了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的情形里的其一的话,便可以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情形一: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并且已经造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
情形二: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已经怀孕了,或者是还正在哺乳期内。
情形三: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的抚养人。
情形四:正在处理的案件比较特殊,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实行监视居住,以此才可以对案件有最大的帮助的。
情形五:对犯罪分子或者是被告人进行了羁押,但是羁押的期限到期,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案件还没有完结,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他们提供不出来自己的保证人,并且也缴纳不了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可以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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