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案件。上诉人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冒充军队师级干部,与被害人晓琳(化名)发展恋爱关系,并在交往过程中以投资房产及帮助晓琳家属为名,索款600余万元。最终,张某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军人的概念
这里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其他人员以军人论,不执行军事任务时除外。虽在军事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工作,但没有军籍的不属于本罪所称的军人,退伍、复原、转业后的军人不再属于军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的词义解释是假借某种名义进行蒙骗欺诈。所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军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炫耀或者蒙骗,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行为人往往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又包括待遇、荣誉称号、职位、学位、城市户口等非物质利益。虽然行为人没有以获取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为目的,如果经常以军人的身份炫耀或者蒙骗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因为已经侵害了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并且依照刑法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其行为应当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女性崇敬军人的心理特点,假冒军人,以征婚之名,行诈骗之实。女性朋友要分辨哪些是“最可爱的人”,哪些是“装可爱的人”,应了解几点常识:首先,军人需经组织批准,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在地方媒体发布征婚广告;其次,对那些条件出奇优厚、内容抽象雷同的军人征婚广告,需要格外当心;另外,军人不会贸然向人索取钱物,对那些过于离奇、精巧的悲情故事,女性朋友不可轻动同情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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