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其他延期审理情形:
1.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为他辩护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2.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A.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B.检察院发现漏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3.公诉人杜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不能当庭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5.被告人/辩护人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申请延期审理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确延期审理的真实含义应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存在,使得其无法正常开庭,而决定对案件推迟开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并且该含义还符合集中审理原则所蕴藏的价值巨大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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