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者的抛弃物,在比较早起的时候,因为自然资源较多,生产力地下,无主物也层出不穷,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的无主物当然越来越少,但是无主物归属是我国一个较有争议性的话题,那么无主物归属在法律上有什么明确的条文,在边界上有什么明确的界限呢?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也就意谓着无主物只能归属国家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对于具体无主物是否特别规定中存在的歧义,导致了无主物的确定以及其归属问题一直十分的棘手。
无主物的范围应该有以下几类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由于物权法颁布以来很少有关无主物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其他一些民法在对无主物品的界定及这些无主物品的归属权的规定上有一定的模糊性,从而也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物权纠纷的案件,类似乌木事件,铁陨石案件接踵而来,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热议也是络绎不绝,给社会的稳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带来了不少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从立法的源头做起,让这些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并且这些法律不但不存在空白、模糊不清的区域而且能够对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解决的合情合理。要想做到这样,那么首先在《民法通则》中确定好有主物和无主物的明显界限以及其适应的法律范围。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1、依《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决定取得所有权。
2、《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3、《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4、《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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