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点:
1、首先是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其次是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再者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最后是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1、从特许经营的内容上看,特许经营包括权力的授予和经营上的支持。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所特许经营的不仅仅是指产品或服务而且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是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的基础,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乃是特许经营的本质所在。最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在实践中这些经营资源往往与经营所涉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表现为一种多重组合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务+商标+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商号+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经营诀窍+经营模式、商品或服务+专利+经营模式、商品+专利+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商业模式的本质特征之一。
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商事主体。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不是企业与其分支机构、母子公司或者雇佣关系,两者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特征在特许经营企业实际项目操作中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加盟商对外经营行为中表见代理的构成,代理商招商过程中隐名代理的构成等。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长期持续性合作关系。特许经营的期限少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国外把它称作商业联姻。我国特许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先生也说过“特许经营如婚姻”,婚姻就难免磕磕碰碰。由于互不隶属、本不熟悉的两个独立主体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发生摩擦、纠纷甚至诉讼都是无法绝对避免的。所以,客户纠纷的处理对于每个特许人都是一项十分关键而又重要的工作。
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具有共同的外部经营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在组织制度即经营模式上实现整齐划一。
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经营活动或完成某些事务,并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但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除非代理合同有约定,否则代理人是不承担这些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
特许经营与代理是两种不同的模式,招募特许加盟商不是招募代理商。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加盟商不能以特许商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商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由加盟商自己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这与代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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