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的量刑

时间:2018-12-12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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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雕、红隼、猎隼、大鵟、网纹蟒……这些珍贵濒危动物很多人都没见到过,可能听都没听说过。一群分布在全国11个省80后、90后年轻人,却通过网络售卖了26只珍稀动物。10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共被判处罚金164000元。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

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

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①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

③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办理。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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