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武义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伪造货币案,捣毁一处武义制造假币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四名,扣押制假设备两台,手机三只,笔记本电脑一台,假币300余张,防伪内置纸100余张。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欠贷急需用钱,便想到了制造假币这条“生财之道”,没想到却因其制造工艺水平太低,其制造的假币一直“滞销”。制作、发行货币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由于伪造、变造货币成本小,利润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近几年,伪造货币的大案逐年上升,变造货币的犯罪也呈增长的势头。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1、伪造分为本罪与非罪。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2、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
3、伪造国家货币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
4、伪造国家货币的总面值或币量虽然没有达到上面第一、二种情况规定所应达到的数量,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所谓情节严重,则是指因伪造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
5、如果伪造国家货币的数量就总面值而言未达到500元,且就币量张数而言未达到50张,并不具有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至于外币,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其数额可以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币予以计算。
造假币的判刑依据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主要是指:
第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
第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
第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
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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