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童抽奖抽到宝马”消息引发关注,据报道称,12月16日,有网友爆料称,玉林一超市举办抽奖活动,一名2岁半的男童跟家人一同在超市抽奖时候,抽中一辆宝马,超市经理称,整辆车所有权已归中奖者,但孩子的家长需自行办理入户手续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宝马车作为奖品,金额超过5万,涉嫌违法,当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关于企业举办的抽奖活动有什么规定呢?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2018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注:法律修订前,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抽奖式有奖销售与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区别:
抽奖式有奖销售具有"偶然性"的特征,即采用抽奖、摇号等方法,而能否中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不能由任何当事人直接左右,这与彩票具有一定的共性。而要辨别真正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行为,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把握两者的本质区别。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直接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竞争优势;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直接通过此种手段获利。不可否认,经营者借助有奖销售形式发行非法彩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吸引消费者、增强自身商品或服务竞争力的效果,但是,这并不是其主要目的。
其次,两者的方式不同。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对于达到一定条件(如消费达一定金额、购买某些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等)的消费者均免费给予一定的参与抽奖的机会,换言之,获得参与抽奖的机会附随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是消费者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服务而支付一定价款所换取的对价之一。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所有消费者一定的参与抽奖的机会,也可以仅给予达到一定条件的消费者,但是,关键在于,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获得参与抽奖的机会都不具有任何附随性,消费者都必须再次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最终获得抽奖乃至中奖的机会。这是从直观上甄别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最为有效的方法。
再次,两者的结果不同。
无论是哪种方式,经过抽奖,必有一部分消费者获奖。但是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言,所有奖金奖品均由经营者从其经营成本中支付,而且经营者并不会因为消费者参与抽奖本身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增长主要依赖于通过有奖销售形成对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刺激消费者购买欲,由此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增长。特别是,由于消费者只需向经营者支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价,因而无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是否选择参与抽奖,均并不对从消费者处转移至经营者处的金钱利益之多寡产生影响。而对于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行为而言,所有奖金奖品原则上均来自于由所有参与抽奖的当事人为获得中奖机会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同时经营者一般可以因消费者参与抽奖而从其额外支付的费用中直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依靠刺激消费获得经营上的利润增加。当事人需为参与抽奖而额外支付费用,所以其是否参与抽奖将直接影响从当事人处转移至抽奖活动举办人处的金钱利益之多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法律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限制,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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