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18-12-25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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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且有发展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兜售伪劣商品;有的假冒、盗用军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那么这种冒充假军人行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呢?和一般的招摇撞骗又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72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冒充军人诈骗罪和招摇诈骗罪的区别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防止假冒军人者诈骗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军装、军用标识和军人证件往往是这些诈骗者的道具。这些物品是军人身份的象征,也是军人专用的,任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都是非法行为;凡是非现役军人购买这些物品的,目的都不纯正,基本上都是为违法犯罪所准备的。因此,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只要发现有人有此类行为,都要勇于举报,人人喊打,坚决不给假冒军人者任何犯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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