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可能会接触到集合犯一词,很多人都可能否不是很理解,也不奇怪,中国刑法理论过去多注意研究惯犯,而对集合犯则少人问津。那么,究竟什么是集合犯呢?集合犯的要件和种类包括哪些呢?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
(1)营利犯。
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
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就中国刑法的规定而言,属于常业犯的集合犯是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一种。详言之,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钱财,但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钱财为条件,只要出于营利目的即可。这是其主观条件。
(2)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换言之,对这种犯罪来说,只实施一次行为,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该罪。这是其客观要件。所以,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的,如果偶尔赌博,不是以赌博为业的,则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数十次赌博,也只构成一罪。
(3)惯犯。
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集合犯的要件
1、集合犯是行为人具有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
所谓以实施不定次数的犯罪行为营利的“犯意倾向”,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而是预定连续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来营利。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我们认为,所谓“通常”,是指刑法是将行为人可能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这一情形,规定为集合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实践中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至于构成集合犯是否以必须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为必要要件,容后论述)。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这就是说,“所谓‘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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