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捐行为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9-01-09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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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中,弱者、穷人、女性、儿童、狗、老人最容易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在中国,这个理论被骗子们发挥的淋漓尽致。一些真实的求助者,出于对人们心理的深刻洞察,往往假借家中老人、女童的名义,在广泛获取社会捐助后,用于治疗家人的其他病症,或解决其他贫困引发的问题。这种出自善良的骗捐,多少还情有可原,但更多出于贪婪、无耻的骗捐就很可恶了。

骗捐诈捐会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二条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于骗子们来说,他们或许想的是:给谁不是给,干脆给我算了。但他们的行为,有可能断掉穷人、弱者的外来援助,更在破坏社会的基础信任和社会生态系统,假如人们在做慈善时,由于分不清自己是在行善,还是在资助骗子,都放弃做慈善,那将是很可怕的,社会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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