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立案标准

时间:2019-01-17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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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北小作坊购进20元“三无”产品,换上假全聚德包装后高价售出……本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治安支队环食药旅中队建立和食药监部门的行刑衔接机制一年来,已共同打掉4个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烤鸭的“黑作坊”,刑事拘留涉案嫌疑人6人,起获假冒烤鸭近万只,累计涉案价值150余万元。那么这些经营“黑作坊”的犯罪嫌疑人会被怎么处罚呢,国家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规定又是什么样的呢?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与非罪的情节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判断:

一是从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性质、效用看,如果所制售的伪劣商品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成份,或者严重污染、变质的,就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二是从伪劣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所处的阶段看,如果所生产的伪劣商品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或用户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使消费者或用户中多人病情恶化,身体致伤致残等情形,但并不要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若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

(3)造成严重后果。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致使消费者或用户多人致伤致残,或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情形。

(4)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在伪劣商品犯罪中,使生产遭受的损失程度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其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一般认为,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致使大量牲畜、家禽伤残死亡;或使庄稼大面积减产、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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