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法律追责

时间:2019-01-22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收藏
0条回复

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的纠正,深刻揭示出有罪推定、非法取证、未审先判等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正。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大部分都获得了国家赔偿,那么制造这些冤假错案的执法者们从法律上来说有什么责任呢?

在2016年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首先明确了“执法过错”的范围——“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不过,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也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此次规定的一大亮点是“终身追责”。《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按照规定,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有五种情形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规定》还同时明确七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平反冤假错案不仅是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是对社会的一个交代,使社会对法治燃起信心,同时对司法系统人员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因为平反冤假错案需要在重审过程中伴随追责机制的启动。做到有责必究,有错必罚,通过纠错的方式来规范司法行为,让司法人员特别是具体办案人员认识到枉法办案对自身会产生何种后果。有了这种惩罚机制,司法人员才会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根据政治权力和人情关系去办案。依法治国才能顺利进行。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