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分居离婚的法定条件

时间:2019-01-28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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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倡婚姻自由,因此新时代男女的恋爱,婚姻都是由自己做主,只要两个人自愿,不属于我国禁止的婚姻类型,就可以结婚,并且任何人不得阻挠,干预。

但是在离婚的时候,也需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一方想离婚,另一方却不想离婚,这个时候就很难达成一致的结果,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要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满两年,法院就会允许离婚,但是,想要证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离婚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第32条有法律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要件一: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

1.由客观原因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2.由主观原因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

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此,以工作或者其他客观的原因分居满两年,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则,如果因为夫妻在生活因感情培养不顺分居了两年,便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则。

要件二:分居满两年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分居日期,一直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就是两人分居的时间。

2.还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分居的时间需要连续计算,如果双方在分居之后又同居了一两天,需要按照最后一次同居的时间开始重新计算,一直到提交了离婚诉讼为止,因此,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按照以上的规定,想要符合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离婚,就需要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和分居时间满两年的双条件,如果夫妻因为工作原因等客观的因素分居,不符合此条件,如果夫妻分居之后又同居了一两天,需要按照最后一次同居的时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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