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提倡的是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因此很多现代男女会在家人的催婚之下开始了闪婚的热潮,但是闪婚毕竟双方还不够了解,在结婚之后就会产生各种矛盾,有一些家庭会磨合,还有一些家庭会相处不下去直至离婚。
大家都知道,离婚需要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子女的还需要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分到抚养权的一方就可以与子女共同生活,没有分到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定期行驶探视权,如果对方存在一定特殊的情况,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抚养权的一方还可以终止对方的探视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对方的探视权?
抚养权和探视权都需要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
在我国的《婚姻法》及其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法院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按照此条规定,《婚姻法》中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
因此,根据实践经验来看,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情形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情形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情形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情形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情形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按照以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如果分得探视权的一方被限制了行为能力,行使探视权可能会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伤害,不可以行驶探视权。
如果探望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探望人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有侵犯子女权益的行为,危害了子女的健康或者利益的,或者是子女与探望人感情恶化,坚持拒绝对方探望的,只要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都可以终止探望人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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