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在大家的认识中,应该都是军人因为工作而牺牲了,就会被称为烈士,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还有一些因公而牺牲的军人,公务人员,不是都可以被评为烈士的,需要被认作烈士,还是需要一些条件的,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烈士呢?
烈士申报的条件
早我国的《烈士褒扬条例》中的第八条有规定,如果牺牲的公民符合了以下的条件里其一的话,就会被评定为烈士:
条件一:军人或者公务人员在依照法律去查处一些违法和犯罪的行为的时候,或者是在执行国家派发的安全的工作任务以及是在执行相关反恐怖的活动任务,又或者是在处理突然发生的事件的时候,因为这些事件牺牲了,那么,这些人就会被评定为烈士。
条件二:军人或者是公务人员在为了抢救灾祸,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保护我国的财产,集体的财产,在进行抢救的过程中或者是为了干这些事情才牺牲的,会被评定为烈士。
条件三:军人或者是公务人员在执行上级发放的外交任务,或者由国家派遣的维护国家安定,维护国际和平,对外的援助这些任务中,才牺牲的,会被评定为烈士。
条件四:军人或者是公务人员在为国家执行武器的装备和科研的试验,在这些任务中才牺牲的,也会被评定为烈士。
条件五:军人或者公务人员因为其他的牺牲情节,并且情节特别的突出,将会被后人视为楷模,这种情况下,也会被评定为烈士。
对于我国还在现役的军人牺牲,还有预备的服役人员,民工,以及民兵还有其他的参战了的人员,还有参加了军事的演习还有军事的训练,是在执行军事中的勤务才导致其牺牲的,这些应当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将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相关的条例规定来进行评定。
烈士申报的流程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此刻,无论你身在何地,请向所有,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英勇捐躯的先烈致敬, 人民的幸福,是对烈士们最大的告慰 ;不懈的奋斗 是对烈士们最好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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