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复杂化。智能化,各国的政府和警方纷纷重拳出击,加大打击力度,千方百计缉拿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悬赏通缉”,即设立巨额悬赏奖金征寻破案线索。如果公民提供了重大线索、并依靠此线索破案,将案犯抓获,奖金就归其所有。我国的悬赏通缉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轰动全国的“二王”持杀人案。当时,公安部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首次提出了明确的赏金数目。奖赏提供准确消息者。此次悬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此,悬赏通缉开始运用到我国的刑事执法活动中。成为侦破案件。抓捕在逃人员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
悬赏通缉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
悬赏是指“出悬赏(格),招人应征”,语源出自《盐铁论·除狭》:“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员。”悬赏通缉主要应用在刑事侦查中,是指在刑事犯罪中为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缴获涉案财物、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数额赏金,写明悬赏通缉对象的基本情况,以通缉令、通告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征集有关线索的一种侦查方式。
根据悬赏通缉的概念可以概括出悬赏通缉的四项构成要件:
(一)须有公安机关通过通缉令或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凭借网络、报纸、电视等发布的悬赏通缉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公安机关须表明不特定的相对人要完成悬赏通缉中特定的某种行为。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等。
(三)公安机关对于完成悬赏通缉中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支付相应报酬的义务。
(四)悬赏通缉公告中的指定行为不应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悬赏通缉具有以下特性:
(一) 周知性 也就是说,悬赏通缉或通告一经发布,即要让一定范围的社会各阶层普遍了解。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二) 激励性 显然,就告知社会各界某个事项而言,悬赏通缉或通告有别于其他消息的关键就是明确承诺有“赏”。不仅如此,这个“赏”往往校大,这就自然成为一种激励的因素,使提供线索即按要求提供协助的群众可以从中得到物质利益,从而极大地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三) 求助性 悬赏通缉或通告是公安机关请求社会各界协助查清案件的文书,公示这种文书,就是向社会各界发出具体的求助,从而得到有关知情者的具体帮助。
公安部对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
其中,《公安部通缉令》(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而《公安部通缉令》(B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这是从2000年2月开始实施的,此前通缉令不分等级,也不设悬赏金。分级后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B级的悬赏金不少于一万元。在奖励方式上,两种通缉令也略有不同: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A)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B)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则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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