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医需要通过国家的审查,获得行医资格才可以,若没有则将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如果不出问题倒没什么,如果出现问题就比较麻烦了,比如非法行医致死,那么非法行医致死的责任怎样认定呢?
非法行医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致死的责任怎样认定?
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
我国民法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历来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即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交通和住宿费、死者的丧葬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死者生前或残疾者致残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怎样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个量刑幅度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审判实践中,是否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就一定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非法行医行为系死亡结果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则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如果系对等或次要原因,则应适用前两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一些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对就诊人死亡负次要原因(参与度约为30%-50%之间)的被告人,又该如何量刑呢?司法实践中多各取所需,“两头”量刑,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造成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我国刑法的公信力。刑法框架内的解决办法是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层报往下减。
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致死的因果关系?
(1)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
(2) 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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