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很多人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了解,比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具体有什么呢?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防卫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具体有什么?
受案范围需要运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确的表达,这种方式越科学,受案范围的划定就越准确。
1、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概括式的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也有过于宽泛和不易具体掌握的问题。
2、列举式
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细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列举全面的弱点。
3、混合式
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好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先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法院予以受理,有些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理由,大抵是认为,公告仅仅是将既有行政行为的内容公而告之,没有确定新的内容,当然也就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公告行为简单化了。而且,混淆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形式审查和受理之后的实质审查的界限。
有些公告行为,固然是仅仅作为一种通知,是将现有行政行为内容告诉利害关系人。但是,也有一些公告背后并没有行政行为。时下,各地这种拆迁并不少见。如果征地或者拆迁公告背后没有征地批文或者拆迁许可证,这样的公告自然是可诉的。
而且,即使公告背后有行政行为存在,而且公告只是重复了行政行为内容,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独立的影响,也应该予以受理。只有受理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才能认定这一事实。因此,公告原则上应该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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