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允许非法走私货物,否则将可能构成走私罪,那么放纵走私罪又是什么呢?放纵走私罪具体是什么意思?
放纵走私罪具体是什么意思?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走私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权,为徇亲友私情,对应当监管的进出境物品不予监管,对应当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不征收或者少征收、不认真审查应当报关的凭证及其他有关单据等,或是对应当查缉的走私货物、物品和走私活动不予查缉,包庇、纵容、放走走私活动行为人的行为。
4、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多次实施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放纵走私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正确把握放纵走私罪的犯罪特征
放纵走私罪具有以下犯罪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走私物品或行为,本应在工作中作出正确判断,但由于其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草率、马虎,致使走私人的走私行为得逞,则其行为为过失,过失则不构成本罪;(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正常的管理秩序。
准确把握本罪与有关罪名的界限问题
1.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2.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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