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而言无疑有更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之而来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基于一己之私通过恶意手段获取认定的行为该如何防范呢?
“异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虚构诉讼”打出“驰名商标'。他们”无中生有“,恶意制造证据,虚构商标侵权案件,借司法权力之手,将本不出名的商标,打成”驰名商标“;一是把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大肆宣传利用。这种现象严重背离了驰名商标制度在于为其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初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在商业竞争中被”异化“了。
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各地法院共认定了187件驰名商标,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但是根据以上数据显示,相对于起伏不大的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的增速极不正常。当前社会上一些企业出于一己之私,利用法制的不健全滥用权利,将本来法律赋予的扩大保护的手段,变成其追求荣誉称号、获取商业利益的策略和工具。他们盲目攀比和追捧,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不适当的加以宣传利用,致使出现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原则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
鉴于此,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期减少利用“司法认驰”追逐不正当利益机会,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回归其制度的本质。《征求意见稿》共14条,确立了一系列“司法认驰”的原则。这是引导企业正确树立和维护自身品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和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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