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与否既不是由医患双方决定也不是由法院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且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来看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毕竟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或是意外是难以避免的。
医疗意外的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并且无法防范以及不能避免的不良后果。根据该概念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患者特殊的体质或者特殊的病情所导致,医务人员无法利用现有的医学技术条件可以预见和避免,因此,属于医疗行为可以免责的情形。具体医疗意外的情形有:
1、在进行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对所需用的医疗设备、仪器、手术器械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而在手术过程中或外科抢救措施中发生了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
2、患者的病情复杂、严重,手术技术操作过于繁杂,难以控制病情的恶化而发生死亡者属医疗意外。如在手术中,非医疗过失引起的不可逆性休克、DIC(全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呼吸骤停、心跳骤停、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均属医疗意外。
3、对于有其严重疾病而又必须进行外科手术治疗的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的创伤、急腹症等,在外科手术及外科抢救中,出现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及重要器官的血栓形成及栓塞发生死亡者,均为医疗意外。
4、医务人员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因患者本身病情的病理变化出现心、脑、肝、肾、大血管等破裂,造成难以控制的大出血,救治无效死亡者,属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与民法中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并不是同一含义。医疗意外仅仅是限于医学范畴中的无法预见和不能避免的情形,超出了医学范畴的情形比如手术中由于电与线路老化突然发生了停电造成不良后果的,虽然这种情况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也属于意外情况但对于医院而言并不是意外情况因此不属于医疗意外。因为医疗意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具体为:
1、医疗意外的客观存在性
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是不一样的。医疗事故是人为的、主观的,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去避免。而医疗意外是客观的,是医务人员本身存在着或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预料和防范或者是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2、医疗意外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医疗意外客观存在,但并非都会发生。这是因为诊疗护理的过程是检查、诊断、治疗、痊愈的集合体,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复杂的。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药物和手术的治疗作用,又有药源性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既有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对医学的制约,又有医生的临床经验。医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疗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等等。正是人类疾病和患者体质的复杂性,才出现了诊疗护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造成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
3、医疗意外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医疗行为直接面对病人的身体和生命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后,必然对患者身体造成各种不可逆的损伤,更有甚者将会导致生命的终结。“生命至上。健康无价”,医疗意外除了给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外,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打击和伤痛。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两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两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在医疗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存有过失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不存在过失就可能仅仅是医疗意外。也只有很好的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才能确认医疗机构是否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