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认定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归结为两种:即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归结为两种:即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考证具体实践,当市场行为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于双方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此时,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考虑,通常不是基于争议的公正、迅捷解决,而更多的是基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受双方各自不同利益的驱动,往往不易于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相反,当市场主体选定交易伙伴,签订合同时,由于尚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只是对未来现象的假定,从而利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另外,出于手续简便、经济的考虑,市场主体更乐于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而不采取独立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因此,现代民商事交往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
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
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个国家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规。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解释也会有差异,仲裁结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仲裁地点时,都力争在自己国家或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
我国的常设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此外,在一些省市还相继设立了一些地区性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即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也允许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经仲裁机构同意,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