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时间较长,不如调解来的便捷、快速。
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
调解是指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只不过可以选择自行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具体为:
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调解所需材料
在确定医疗事故调解方式之后,患方要保存和提供一些原始单据,包括:
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如:住院结算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费分项说明,如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数额、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后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说明应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能够证明医疗费数额的其他原始单据。
2、误工费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数额,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北京上年度人均工资及误工时间计算。
3、残疾用具费证明:患者工资收入证明、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称、类型、型号、原始发票;患者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资及奖金福利证明;有工资的陪护人员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
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患者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患者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加盖出证单位公章。
5、共同抚养人情况证明: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抚养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6、其他原始单证:交通费原始凭据;患者或近亲属住宿费原始凭据;调处中心调解费原始收据;尸检费、鉴定费等收据。
这些单证字据清晰、可认、无添加或涂改的;属于赔偿期限内;属于赔案范围、赔偿范围和限额内。
医疗事故调解的进行
当患者提供了相关证据后就可以进行调解,而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依程序进行调解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调解员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参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后生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如果不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大致有四种选择:一是双方协商,但缺点是易出现“医闹”。二是请求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被患方认为有“父子相护”之嫌。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四是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由于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信任度不够,许多医患矛盾难以化解。又加上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太强,加上医学上的很多不确定性,打医疗纠纷官司非常复杂;同时,由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和医院同属一个系统,让患者对其公正性感到担心。为了防止医闹现象再次发生,医患双方最好能请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样既能维护患者的利益,又能不损医疗机构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