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
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156条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通常在事前拟定的合同格式上达成。目前,国际上主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业务的大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合同格式。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解除海上拖航合同的情形
1、解除在起拖前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当事方的过失问题,因而互相之间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2、解除在起拖后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双方也同样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在途中因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地点,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并且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
解除海上拖航合同的条件
1、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而解除
若承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之前,在约定地点提供约定的拖轮,并使拖轮做好适航、适拖准备,被拖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同样,若被拖方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之前没有使被拖物做好拖航准备,承拖方亦有权解除合同。
2、非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合同
在海上拖航海上拖航合同履行合同履行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战争、军事行动、叛乱、暴动、罢工、禁止航和、征用船舶以及其他其他一些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件,使合同的履行或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不可能或没有意义。对于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在起拖前或拖航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