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就进入执行的阶段。但进入执行阶段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最终避免了破产,执行的过程中会有监督,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企业仍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一)执行的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执行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后,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三)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那么,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四)重整计划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将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重整计划被终止执行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五)执行完毕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公司应当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完成破产重组,这既可以让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也可以让破产企业获得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