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不管是在买卖合同中,还是在租赁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继续履行等。有时候违约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有时候却没办法继续下去,但每个人又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此时或许只能选择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以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后可以适当的调整,但是调整时也许根据实际损失来判定,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可以适当增加。不过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也就是说只要赔偿了守约方的损失便不能再次变更违约金数额,具体的损失应从如下方面确定:
1、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1)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
(2)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如:从国外进口的种子是假的,收获时应收1000斤/亩,实收300斤/亩,受到700斤/亩的损失。
2、限制性条件。
(1)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2)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实践中合同一方违约会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对于实际损失违约方理应予以赔偿,只是这期待利益损失违约方是否还需要进行赔偿就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了。一般情况下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所以说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后,守约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损失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