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企业自身申请破产外,债权人也有权申请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即该债权必须是依据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罚款、罚金等。该类请求权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往往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而破产程序是依法确保民事债权实现的司法程序。因此,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或分配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满足其要求。如果债权属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变更权属登记等,由于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因此,该类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第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债权。破产程序解决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有争议的债权性质及数额问题。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与债务人还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则债权人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应当首先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第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实质条件。
实际上,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一种司法制度,除了满足上文中介绍的这些实体条件之外,还必须满足相应的程序条件,具体来说,提出破产企业申请,必须具备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与被申请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债务人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
2、必须达到破产界限,这是申请破产乃至将来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实质要件。破产界限就是“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来说,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企业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