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和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登记直接关涉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对提高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效率和增强国家监督管理的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是实践中有些公司并不知道股东变更也属公司变更的情形,更加不会清楚股东变更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公司股东变更的特殊情形
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一种情形,而股东变更又因具体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为:
1、 因继承产生的股东变更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合法财产。根据该法的规定,遗产仅指被继承人的私人财产,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不在继承的范围内。这样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死亡产生继承的问题时,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只能继承股权中相应的财产权益,而与身份相关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权则无法继承。
不但《继承法》中没有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在2005年之前的《公司法》中也没有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和非财产的双重性质,而财产权益的享有和行使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决策准确、选择管理者适当是公司健康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获得收益的前提条件。(决策混乱失误、用人不当只能导致公司的亏损,股东不但无财产权益可得,自己的出资也可能无法收回。)
在企业改制中,有好些是采取职工持股的模式,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法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往往在征得职工同意后采取了转化为股权的方式,职工由此具有了股东和员工的双重身份。在职工入股之时,公司尚出于困难时期或者起步阶段,公司真正盈利,股东真正获得收益往往需要经营若干年。在公司的发展初期,还没有享受到分时,年老的股东可能会去世,如果股权不能继承岂不是白白出资了。
因此,股东资格继承还是有实际意义的。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即考虑到了血缘亲情关系在股东身份中的承继,也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赋予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权利。
如果继承人同意继承的,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的延续,这种延续应当是排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否则,继承股东资格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2、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限制,导致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和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多采取隐名股东的形式,即有部分人登记为显名股东,而其他出资者则作为隐名股东,由此导致显名和隐名股东共有股权的情形。隐名股东也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取红利,公司内部通常也制定有相应的股权管理办法,只不过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示隐名股东罢了。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尚有空间,或者显名股东发生变化需要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或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变更,将隐名股东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变更,可以理解为一种确权行为,因此,不发生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公司股东变更应提交的文件
但凡公司有变更事宜就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而股东变更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股东变更只属于公司变更的一种法定情形而已,在变更过程中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有可能变更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