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各种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却对行政许可的流程、程序以及期间等等均不了解。这不但导致效率底下,还很可能影响申请结果。其实,这种时候可以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自己分忧。
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高效,而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整体及各个环节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期限制度要发挥作用,有关行政许可期限的设计必须明确、合理、高效。即期限必须明确,期限的规定必须合理,有关期限的规定要体现高效的原则。
一、一般期限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二、期限的延长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
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
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二)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几点要求:
1、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
3、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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