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

时间:2018-05-10 17:52:00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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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正当理由,但是因为不知道该权利的适用而放弃,或多或少的对案件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事人在参与到诉讼中时应当对自己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自己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可以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自己分忧。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注意: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以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可以在处理完紧急情况后,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审理与决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应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审查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决定的同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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