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

时间:2018-07-05 16:29:03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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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包括更多的内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当事人同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与对租赁物的专业知识,这对大部分当事人来说都是强人所难。可以来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请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自己做专业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典型的双方当事人的双务合同,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不拥有也不需要设备,是承租人选择了出卖人和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由于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4步:

第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是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但是,同传统租赁一样,融资租赁也是有期限性的合同。但在国际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几年,而传统租赁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是短期的(不动产租赁期限则可能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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