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很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知道保证是有期间的,导致三方在签订保证协议或条款时约定不清,最后导致纠纷。为了较好的避免这类纠纷不如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而在保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或相类似的字样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限):
1.六个月法定保证期间:
A.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B.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两年法定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A.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
B.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1.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
A.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
B.非按照分期债务各笔到期日分别起算。
(三)保证期间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为《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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