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

时间:2018-07-16 14:31:34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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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解,以为判定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发明专利只需通过对比专利产品本身与被控侵权的产品就能够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但是实际上,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专利侵权判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去追究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法所赋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比较鉴别过程。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某项专利来说,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大,通常在考虑保护范围是仅仅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形式上为权利要求1)。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第一、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第二、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第三、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只要被控物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我们此时应该区分能否申请专利与是否侵权?能否申请专利主要侧重点在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被控物是否覆盖或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它们之间是没有实质性关系的。

 等同原则

前面所讨论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禁止反悔原则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禁止反悔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禁止当事人反悔,反悔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普遍采用此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其专利审批过程中,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或中间文件,认可、承诺、澄清或放弃的内容,例如专利权人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的内容或明确表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放弃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则这些内容只要记录在案,就不得反悔。

除了上述侵权判定原则,判断专利侵权,还有改劣发明、多余指定原则。针对不通过的专利侵权行为,要依照不同的判定原则搜集对应的证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上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选择值得您信赖的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做好证据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