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因资金周转需要,相互间借贷时有发生。在企业间借贷放开的今天,企业的决策者们依然要小心谨慎,因为企业间借贷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有时候很模糊。为了较好的避免这类风险不如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自己分忧。
企业在经营中产生暂时闲余的资金流,如果只能闲置,显然违背了资本逐利的规律。而那些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由于无法快速从银行取得贷款,甚至根本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又急需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间借贷自然应运而生了。但是企业间借贷有可能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禁止该类行为。后来虽然放开了管制,但是各部门立法却并不统一,也导致了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非常高。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这个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
而且,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
同时最新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为了保障自己企业的利益,更为了降低企业与自己涉嫌刑事犯罪,承受不可预测的后果,在开展企业间借贷之前上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选择值得您信赖的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充分了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