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8-07-23 15:57:35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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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格式条款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特许经营合同之中,如果使用不慎,有可能给特许人带来重大风险,因为特许人面对的是众多的加盟商,如果一个加盟商根据合同胜诉,则其他加盟商就会效仿。因此,特许人应该对其风险给予高度重视。这时候,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就非常必要了。

特许经营合同中包含的格式条款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有违公平原则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合同相对方利益,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则会导致该条款的无效。

因此,特许人在制订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有违公平原则的条款出现。比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加盟金均不退还”、“总部的培训老师及开业辅导人员出现工伤,由加盟商负责”、“加盟商应该遵守特许体系的管理制度,总部有权对特许体系的管理制度随时进行修改并不再通知加盟商”或“总部拥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等条款,就有违公平原则,有可能会导致该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被撤销的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该解释第九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含免除或限制特许人责任的条款。对此,特许人应该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首先,提示和说明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在信息披露时,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或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特别提示和说明”的文件,并经被特许人签署后,由特许人妥善保管;

其次,提示和说明应该采用合理方式,应该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被特许人的注意,如采用特殊的字号、字体、颜色或者采用加下划线等方式,也可以在特别条款下方单独签字确认的方式;

再次,提示和说明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性质有关。免责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应该越容易引起重视。

第四,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设计“特别提示条款”,如特别约定:“甲方(特许人)已经就本合同加下划线的文字向乙方(即被特许人)作了特别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就此特别注意并明确表示没有任何异议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特许人在设定合同条款时,应当尽量平衡己方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避免该种条款的出现,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

4、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如果特许人在与受许人签订合同时用了格式条款,应当注意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制定的非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一致,否则法院就会利用非格式条款来否定格式条款。

5、对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特许人在制订合同格式条款时,应该避免合同条款在理解上出现歧义。

如今遍布身边的超市、服装、餐饮等行业中都不乏特许经营的影子。不同的行业特点决定特许体系的具体方案不同,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免受损失,上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选择值得您信赖的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加以咨询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