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开放兴旗”战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巴林右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巴林右旗投资经营的旗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旗外投资者)。旗内投资者新建企业或原企业扩建改造的新增投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旗外投资者在巴林右旗境内建设的投资项目(除矿山采选企业和住宅开发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均可享受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于建设规模较大、产品深加工产业链条较长和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较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从旗级地方税中以先征后奖的方式给予奖励。
(三)对投资规模在伍千万元以上且自主经营或形成集团化经营的商贸流通和服务企业,实行五年奖励政策,旗级地方税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政府等额奖给企业使用,后两年奖励50%。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贰佰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旗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协商、有偿原则,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 在工业集中区内的生产加工和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壹千万元到壹亿元以内的项目,由旗政府出资征地配置给企业使用五十年,壹亿元以上的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土地配置;在工业集中区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壹千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和物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土地配置(不含矿山采选项目)。
(二)投资规模在伍千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和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旗级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先征后奖给企业。
第六条 资源配置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壹千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类项目,旗政府对其所用的原材料、水利、交通等资源给予优先配置。
第七条 服务保障措施
(一)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投资者的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等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凡属旗级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三日内办结,投资项目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分批次集中办理;需报上级审批的,由旗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对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三)投资者在入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计划生育等方面,享有与巴林右旗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项目管理
(一)旗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对投资项目进行确认,报旗政府审核批准,获得批准的项目可享受本规定。
(二)享受税费优惠的企业,按税费实际上缴额,由旗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旗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