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仲女士在广州一家餐厅就餐时,在龙虾里吃出了口香糖,餐厅负责人回应:“也许口香糖是龙虾自己吃进去的。”仲女士报警,民警建议现场查封,好让相关部门做现场勘查。但3天后,仲女士再次来到餐厅,却发现现场已被清空,而且餐厅负责人拒绝回应。目前,仲女士已将此事投诉给消委会、食药监和卫生所等相关职能部门。
遇到这样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先与餐厅老板协商,至少换一盘新菜是没问题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拨打12315,投诉至消费者保护协会,每个地区的消费者协会电话号码不一样,可上网查询。讲诉原因,拿出证据。消费者协会会对该商铺进行走访,查询,最终,如果情况属实,则会维护你的权利,赔偿你应得的损失,还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商家不给赔偿怎么办?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建议走法律程序“打官司”,但是,打官司的难度非常大。“最大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举证难。”好律师网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表示,法规上说销售者只有在“‘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前提下才进行赔偿 ,“所以不光要提供购物发票、食品样品,还得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是‘明知’有问题还销售,这一点不好举证。”好律师建议消费者,最好先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或请求消保委进行调解,或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在无果的情况下再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原则。一些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仅给予消费者退款或换货的做法是错误的,逃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