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也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但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
一、当事人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
3.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证据。
二、医疗机构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即为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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