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个词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陌生的,但是在婚姻财产分配中这两个词又是利用的比较多也是比较重要的,那么孳息和自然增值分别是什么意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解释下两者的定义。
孳(zi)息:是一个法律术语,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物权法对其有规定,但法律并没有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主要是依靠学理上研究和生活习惯对其解释的。通常认为,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为天然孳息,又称自然孳息,如鸡下的蛋,动物产的仔,植物结出的果实、羊毛等都属于天然孳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称之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与自然增值相对的还有一种增值,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的主动增值的发生是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所致,这种就不属于自然增值,而属于主动增值。
那么婚姻关系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中第17和18条对夫妻财产归属作了具体规定,第17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况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了下列五种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婚姻法》并未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作出具体规定直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孳息又分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自有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一般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由于法定孳息作为个人收益,权利人有权自行处置,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例如,甲婚前有住房一套,与乙结婚后又在另一小区购置一套商品房,其婚前所有的住房则用于了出租,每月租金500元,两年后双方感情不和离婚,这两年的房租12000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甲财产的孳息,乙无权进行分割。
自然增值跟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面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变化了。例如,男方在婚前有50万存款,婚后一直存在银行,存了10年,有了5万利息,那么离婚时这本金与利息均为男方所有。如果在婚后男方将这50万进行投资,收益了5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分割。主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的投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便是为大家总结的“婚姻关系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分别是什么意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您解除心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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