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分析

时间:2018-10-30 09:57:03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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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钱财大家都会眼红,但是大多数都是取之有道的,只有少数人会使用不恰当的手法来获取,比如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敲诈勒索”,当然这一做法不只是不恰当的手法了,已经构成了犯罪,那么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也为大家展示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案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案例1:

吉林辽源市龙山区王某在两会期间“以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获得7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案例2:山西吕梁市文水县农民刘某“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共财物”11500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3:案件情况:受害人喻x是某实业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王x系喻x的驾驶员。王x因赌博欠下了高额赌债,便产生了敲诈喻x的想法,并从网友处购买了一套针孔摄像装置。20xx年1月,王x将该套装置秘密安装在喻x的办公室,并保存了部分拍摄的影像资料。为方便作案,王x还购买了一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以及新的手机卡。同年3月,王x将拷贝有部分影像资料的u盘放在喻x办公室的窗台上,并通过用新买的手机卡发短信、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打电话等方式,以要将获取的影像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等相威胁,向喻x索要人民币120万元。后喻x报案,王x遂被抓获。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x非法安装拍摄装置对他人活动进行秘密拍摄,并以获得的影像资料实施敲诈,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但王某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某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以上便为大家总结的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相关解释,以及3个敲诈勒索罪案例。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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