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都逐渐增强了,都非常明白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这里要说的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有权继承”,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目前讨论的问题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是遗产的问题。下面看下案例。
【案例详情】
李女士是二婚,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因丈夫在上海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法院。这个二层楼房是丈夫与其前妻的婚内共同财产,李女士诉称,2003年自己与再婚丈夫胡先生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胡天赐身患多种疾病,李女士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三继子女认为,此楼房是其生父胡先生与生母张女士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女士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此楼房是胡先生与前妻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张兰花所有。因张女士先于胡先生去世,张女士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胡先生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胡先生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天赐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李女士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法院经审理后,便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财产的三十二分之五,三个继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
【案例分析】
“遗产”是一个法学术语,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注意,这里提到的是个人所有财产,而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是胡先生的婚前财产,也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的,所以妻子是有继承权的。并且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根据上述的规定,李女士在继承胡先生的拥有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位继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以上便是对于“丈夫的婚前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有权继承?”的相关解答,希望可以让您对于婚前财产的继承情况能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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