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9-01-03 18: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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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阳面的房间是最好的,没有阳光的房间就容易滋生细菌,但是有的房地产公司为了能够在有限面积的土地上建造更多的房屋而忽略掉这一点,因此当我们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进行合理的维权,那么侵犯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房屋采光权定义: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若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房屋采光权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侵犯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在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

1.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一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另外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以上便是对于房屋采光权的介绍,以及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希望可以帮到您,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一定要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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